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來源: 北京市人民政府 發(fā)表時間:2024-03-18
3月12日,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發(fā)《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》。其中提出,碳排放單位實行名單管理。本辦法所稱碳排放單位是指本市行政區(qū)域內年綜合能源消費量2000噸標準煤(含)以上,且在本市注冊登記的企業(yè)、事業(yè)單位、國家機關等法人單位。其中,固定設施和移動設施年度二氧化碳直接排放與間接排放總量達到5000噸(含)以上的單位,且屬于本市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覆蓋行業(yè)的,為重點碳排放單位;其他的為一般報告單位。重點碳排放單位的確定條件如需調整,由市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部門報市政府同意后發(fā)布。
來源:北京市人民政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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